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
- 原告
-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香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經被告簽章之估價單、出貨單等,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