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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007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7 月15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 美金兌換新臺幣29.82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489 元【計算式:美金4,007 元×29.82 元=119,4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一)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二)提出請求被告返還預付款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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