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再小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再小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黃啓良
- 再審被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邱月琴
謝鴻濱
何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小字第53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原告於民國109 年9 月6 日所提出之「再審起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專屬於原判決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