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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再小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啓良
再審被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邱月琴

      謝鴻濱

      何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小字第53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原告於民國109 年9 月6 日所提出之「再審起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專屬於原判決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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