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森企業社即邱湧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聖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狀(應檢附繕本一件),並依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其究係請求原判決中何部分應廢棄;及另就廢棄部分,其係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上訴人均未具體陳明,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具狀陳明完整之上訴聲明之上訴狀(應 檢附繕本一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第二審裁判費及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