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原 告 林聖哲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有森企業社即邱湧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地址之記載,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