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林聖哲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松律師
- 被告
- 有森企業社即邱湧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地址之記載,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