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213號
- 原告
- 鵬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陞珒
- 被告
- 王健豐即鱻豐快炒燒烤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9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彰小字第21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9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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