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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被告
王健豐即鱻豐快炒燒烤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9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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