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87號原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秋 訴訟代理人 吳俊憲 被 告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86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