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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上訴人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被上訴人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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