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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60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603號

原告
佳皇廢棄物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地點、事實經過、處理何種廢棄物)、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萬9,96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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