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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7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774號

上訴人
立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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