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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李欣恩

  • 當事人
    林家程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8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程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曾賜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同居人即上訴人之母收受,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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