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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6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許石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財工程行即邱瓊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起訴狀就被告姓名顯有誤載,原告應提出昇財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其正確之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

二、敘明本件究欲向昇財工程行即邱瓊慧或向許旨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敘明本件國立溪湖高中彰化縣立線西國中廁所之工程是否為同一件工程。其工程期間及保固期間各為何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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