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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黄照祥

  • 上訴人
    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11號上 訴 人 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照祥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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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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