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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原告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事實理由,並未記載訴之聲明,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係請求金額,則另應陳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

二、上開補正狀另應提出繕本2件,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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