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267號上 訴 人 茂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凱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運費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