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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欣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46號

原告
竣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江榮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告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能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施能健,並由原告於109年12月9 日具狀聲明應由施能建承受訴訟,而未經合法送達,爰就被告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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