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甫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叡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應檢附繕本一件),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漏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完整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1件),並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如就 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如係部分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