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64號原 告 張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借貸金額業已交付、約定利率、清償期之證據資料(如借貸契約、匯款單據等)影本,並提出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二、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