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原 告 張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應附繕本):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許棕森向其借款,卻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請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或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 (三)利息請求自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提出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支票號碼DC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12萬元之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