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邦龍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之遺產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2,300 元,高於原告主張享有之債權137,946 元,是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 ┌──┬──┬────────────────────┬──────┬─────────┐ │編號│遺產│坐落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新臺幣) │ │ │種類│ │ │ │ ├──┼──┼────────────────────┼──────┼─────────┤ │ 1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280,000元 │ ├──┼──┼────────────────────┼──────┼─────────┤ │ 2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520,000元 │ ├──┼──┼────────────────────┼──────┼─────────┤ │ 3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號 │全部 │51,000元 │ ├──┼──┼────────────────────┼──────┼─────────┤ │ 4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 │全部 │152,500元 │ ├──┼──┼────────────────────┼──────┼─────────┤ │ 5 │存款│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 │571,000元 │ ├──┼──┼────────────────────┼──────┼─────────┤ │ 7 │投資│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 │2,000元 │ ├──┼──┼────────────────────┼──────┼─────────┤ │ 8 │投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股) │ │479,400元 │ ├──┼──┼────────────────────┼──────┼─────────┤ │ 9 │投資│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股) │ │146,400元 │ ├──┴──┴────────────────────┴──────┼─────────┤ │ │合計:2,202,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