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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政勝

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慶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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