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廠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原 告 黃彥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路000 巷0 號廠房(下稱系爭廠房)之最近交易價額,及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房屋或廠房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鑑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並按系爭廠房之交易價額,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下同)1,000 元,依法繳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無法提出,則應陳報3 間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提出系爭廠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敘明本件系爭廠房之租賃契約出租人為黃耀德,原告黃彥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五、提出原告黃彥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黃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敘明陳奕任與本件訴訟有何關聯。 六、提出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