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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

返還廠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徐啓惟

原   告
黃彥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耀德
法定代理人
陳奕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3,365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本件租賃契約中所記載之出租人為「黃耀德」,而本件原告乃基於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廠房,則原告應陳明本件另以「黃彥禎」為被告之原因為何,或具狀撤回黃彥禎為原告之部分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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