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
- 原 告
- 黃彥禎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黃耀德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3,365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本件租賃契約中所記載之出租人為「黃耀德」,而本件原告乃基於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廠房,則原告應陳明本件另以「黃彥禎」為被告之原因為何,或具狀撤回黃彥禎為原告之部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