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