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鵬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陞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豐即鱻豐快炒燒烤店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被告住居所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彰化縣政府所核發,鱻豐快炒燒烤店(商業統一編號:00 000000)之登記資料(應包含負責人王健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