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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37號

原告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豐即鱻豐快炒燒烤店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被告住居所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彰化縣政府所核發,鱻豐快炒燒烤店(商業統一編號:00
 000000)之登記資料(應包含負責人王健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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