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37號原 告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豐即鱻豐快炒燒烤店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被告住居所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彰化縣政府所核發,鱻豐快炒燒烤店(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登記資料(應包含負責人王健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