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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37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71號

原告
陳聖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祥企業社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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