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71號原 告 陳聖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祥企業社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