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40號
- 原告
- 浬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君
- 訴訟代理人
- 張峻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玥子即愛神寢具綿行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