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蔡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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