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原 告 蔡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