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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徐啓惟

  • 原告
    蔡萬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原   告 蔡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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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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