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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99號

原告
蔡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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