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03號原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