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原 告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香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經被告簽章之估價單、出貨單等,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莉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