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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

原告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香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經被告簽章之估價單、出貨單等,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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