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42號原 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欣妤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