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徐啓惟
- 當事人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07號原 告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007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7 月15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 美金兌換新臺幣29.82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489 元【計算式:美金4,007 元×29.82 元=119,489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以利寄送被告):(一)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二)提出請求被告返還預付款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莉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