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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請求償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上開規定事項均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記載相對人姓名、住所及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亦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繳足,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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