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灝等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黃**與相對人黃智灝間就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7日成立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相對人黃**應將上開不動產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黃智灝云云。惟查,本件相對人黃**取得上開不動產之登記原因為「拍賣」,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顯係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即便相對人為父子關係,亦難認有何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聲請人之主張顯無理由,本件應無調解之實益。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