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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聲請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正相對人姓名、住所及表明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並提出相關事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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