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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聲請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0年10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在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業於同年10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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