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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655號

請求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黃柏穎

黃建富

黃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所準用,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建富、黃家宏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返還並登記予相對人黃柏穎所有等語。核其聲明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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