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黃柏穎
黃建富
黃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所準用,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建富、黃家宏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返還並登記予相對人黃柏穎所有等語。核其聲明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