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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代理人
劉書宏
被告
蔡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28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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