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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2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屈泗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472元,及其中新臺幣48,690元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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