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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姚健興

(彰化○○○○○○○○花壇辦公室)(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953元,及其中43,403元自民國98年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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