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慕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芳
- 被告
- 姚健興
(彰化○○○○○○○○花壇辦公室)(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953元,及其中43,403元自民國98年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