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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徐啓惟
  •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姚健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姚健興 (彰化○○○○○○○○花壇辦公室)(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953元,及其中43,403元自民國98年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9%計算之利 息,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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