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41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隊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清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