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 原告
- 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鏘
- 訴訟代理人
- 林星佑
- 被告
-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5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5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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