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受 罰 人
- 即被告
-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紅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到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10 年1 月7 日送達被告,由其代表人吳美紅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被告無正當理由卻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