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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玉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孫宏譯 被 告 李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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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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