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80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莊獻超 被 告 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509元,及其中29,907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