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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8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告
張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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