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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 原告
    MARIANO MADILYN OLIVEROS
  • 被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MARIANO MADILYN OLIVEROS(美迪伶)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相 對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10年度彰簡字第94 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編號之訴訟救助聲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10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 經查:附表編號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告提起附表編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自應向該院為之,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106,200元,票號00000000號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469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 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 被告不得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5254號債權憑證對原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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