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MARIANO MADILYN OLIVEROS(美迪伶)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賴協成律師
- 相對人
-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琮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0年度彰簡字第94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附表編號之訴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之訴,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且難認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許如主文。
㈡如附表編號之訴,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本院無管轄權,已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106 ,200元,票號00000000號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469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 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 被告不得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5254號債權憑證對原 告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