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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MARIANO MADILYN OLIVEROS(美迪伶)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相對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0年度彰簡字第94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附表編號之訴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之訴,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且難認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許如主文。

㈡如附表編號之訴,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本院無管轄權,已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106
  ,200元,票號00000000號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469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
  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
被告不得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5254號債權憑證對原 
  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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