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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廖政勝

上訴人
林柔文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81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21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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