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陳亭云即陳淑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陳亭云即陳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南投縣集集鎮,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石坤弘